(2013)宽民初字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立爱与刘学保、张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爱,刘学保,张玲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2655号原告王立爱,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学保,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玲玲,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爱与被告刘学保、张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学保下落不明,故原告王立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立爱负担。审判员 刘新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