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唐坚诉被告黄艺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坚,黄艺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唐坚,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艺心,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唐坚诉被告黄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健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唐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3个月后偿还。原告当日向被告给付现金10000元,被告当场写下借据确认此事实。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诉讼期间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写下借据确认,原告亦已向其给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艺心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坚借款合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7.5元,由被告黄艺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斯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