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案件名称
徐珊珊与张军、樊月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珊珊;张军;樊月堂;党雄飞;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40443号 原告徐珊珊,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樊月堂,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党雄飞,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51-1号瑞纳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咸阳路10号。 负责人宫英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珊珊与被告张军、被告樊月堂、被告党雄飞、被告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地系高密市,且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已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12年4月29日10时22分,徐珊珊驾驶鲁B×××××号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64公里+600米处,与党雄飞驾驶的鲁B×××××号大型卧铺客车相刮,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珊珊、党雄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系青岛市市南区咸阳路10号,属于青岛市市南区辖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军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洪娥 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 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