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窦某甲与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甲,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5号原告窦某甲,女,无业,住本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窦某乙,女,鲁西化工集团职工,住本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你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甲及被告窦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我于2012年8月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回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如果原告把彩礼退还给我,我就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因为工作较忙,见面较少,电话联系较多。××××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一起居住。2012年8月,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未去接原告。原、被告至今互不联系。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原告现金10001元,给付原告购买三金款6000元。婚后被告之母给付原、被告现金12000元,原告花费其中的4000元为原告之父窦延昌名下的鲁p×××××号轿车购买保险,剩余款项用于原、被告的生活支出。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牌42吋液晶电视一台、海尔牌挂机空调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布艺拐角沙发一套、茶几一件、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架一个、电脑转椅一把、被子十二床、被单六件、夏凉被一床、毛毯一件。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橱子二组、被子一宗。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存放。原、被告无婚后财产、无存款及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自愿退还被告用于购买鲁p×××××号车的保险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见面较少,应认定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原、被告婚后短暂生活后分居,被告未接原告回家,原、被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好无望,如勉强维持,对原、被告的生活、工作均不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故原告的婚前财产海尔牌42吋液晶电视一台、海尔牌挂机空调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布艺拐角沙发一套、茶几一件、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架一个、电脑转椅一把、被子十二床、被单六件、夏凉被一床、毛毯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橱子二组、被子一宗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退还被告之母给付的购买车险款4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窦某甲与被告窦某乙离婚。二、原告的婚前财产海尔牌42吋液晶电视一台、海尔牌挂机空调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布艺拐角沙发一套、茶几一件、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架一个、电脑转椅一把、被子十二床、被单六件、夏凉被一床、毛毯一件归原告窦某甲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橱子二组、被子一宗归被告窦某乙所有。上述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三、原告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之母款项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