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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代昌梅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昌梅,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31-1号原告代昌梅。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昌梅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立案。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