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良花与被执行人李康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花,李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花,住平果县四塘镇。委托代理人张兆伟,住平果县四塘镇。被执行人李康胜,住平果县四塘镇。申请执行人张良花与被执行人李康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97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