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符金泉与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金泉,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符金泉。被告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符金泉诉被告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金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金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符金泉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瑾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