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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宽彬抢劫、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宽彬

案由

抢劫;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宽彬,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宽彬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宽彬携带着向他人购买的毒品2小袋计15.78克到本市东海镇玉照公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疑似毒品白色小块状物1小袋,净重5.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宽彬伙同黄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闯至本市东海镇北堤路大宫路口物色作案对象,当黄某1和谢某途经此处时,被告人黄宽彬及黄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黄某1“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并劫取谢某“诺基亚M8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及现金人民币2600元。作案后,被告人黄宽彬逃走过程中被周围群众当场抓获,同案人黄某携带赃物趁机逃脱。三、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黄宽彬伙同郑某富(已判刑),驾乘一辆摩托车,一起闯至本市金厢镇竹桥村路口附近物色作案对象,当见周某1驾驶银色“本治”牌电动摩托车途经此路段时,被告人黄宽彬驾车强行将周某1的车拦住,由同案人郑某富采用威胁等手段,劫取周某1所驾驶的银白色上海“本治”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52元。劫后赃车由被告人黄宽彬以人民币800元销赃后,被告人黄宽彬、郑某富各分得人民币300元,余下赃款人民币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共同吸食。被抢电动摩托车已退回并归还失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宽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宽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有毒品和参与抢劫学生周某1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辨称其没有与黄某抢劫黄某1和谢某的财物。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宽彬向他人购买2小袋毒品藏放于其身上,准备用于自己吸食。同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海镇玉照公园门口将被告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黄宽彬的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小块状物1小袋和结晶状物1小袋。经鉴定:查获白色小块状物1小袋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78克;结晶状物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在东海镇龙潭路玉照公园门口发现黄宽彬有吸毒嫌疑,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块状疑似毒品1小袋和晶体状疑似毒品1小袋,共约16克,遂决定对黄宽彬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在东海镇龙潭路玉照公园门口当场在黄宽彬身上查获白色块状疑似毒品1小袋和晶体状疑似毒品1小袋,共约16克,遂于当天下午5时对黄宽彬执行刑事拘留。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7月16日上午,陆丰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在本市东海镇玉照公园门口发现黄宽彬有涉毒嫌疑,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块状疑似毒品1小袋(重约6克)和晶体疑似毒品1小袋(重约10克),遂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中心位置位于本市东海镇龙潭路玉照公园门口,其东面、南面、西面分别是公路,且东西两侧有居民区,北面是玉照公园,未发现异常情况。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4张,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4、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化)字[2013]50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果:送检1号检材白色小块状物1小袋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78g;2号检材结晶状物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g。5、被告人黄宽彬的供述:我于2004年上半年开始吸食“海洛因”,2013年6月下旬又开始吸食“冰毒”,吸毒已严重成瘾。2013年7月16日下午,我在东海镇东海影院门口向一名30多岁的男子购买2袋毒品,1袋是“海洛因”,计600元;1袋是“冰毒”,计300元。我购买后坐车到龙潭路玉照公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我购买的毒品是用来吸食的。二、抢劫罪。1、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宽彬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与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商量抢劫事宜后,被告人黄宽彬与同案人黄某各带一把刀,由被告人黄宽彬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黄某窜至本市东海镇北堤路大宫路口物色作案对象,当见黄某1和谢某途经此处时,被告人黄宽彬及黄某便驾车靠近,同案人黄某下车后持随身携带的刀对黄某1和谢某进行威胁,强行劫取黄某1、谢某的现金及手机各一部。劫后,被告人黄宽彬与同案人黄某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黄宽彬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同案人黄某携带作案刀具及赃物趁机逃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⑴、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5月21日,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接被害人黄某1报称其在本市东海镇北堤路河边遭二名男子持刀抢劫后,遂决定立案侦查。⑵、陆丰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接报后,在本市东海镇北堤路桥西大排档的河边将抢劫犯罪嫌疑人黄宽彬抓获归案。⑶、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5月21日1时20分,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对位于本市东海镇北堤路大宫路口路段的河边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有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物品。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大宫路口、东海镇炎龙区治安联防队门口围着一群群众,称抓获一名涉嫌抢劫的男子叫黄宽彬,黄宽彬称其刚才载同伙在北堤路河边抢劫两名女财物后逃跑至桥西大排档河边被群众抓获,在桥西大排档的河边,见路旁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车,小车尾部有一处撞击脱漆的痕迹,小车后面的地上平放着一辆红色125C本田摩托车,本田摩托车的车头部分有明显受到撞击的痕迹,旁边地上发现一把用纸皮包着的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8张,并将摩托车和西瓜刀予以扣押。⑷、被害人黄某1、谢某的报案陈述:2010年5月21日凌晨约1时许,黄某1和谢某在本市东海镇北堤路大宫路口的路边等谢某的丈夫唐某。突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在黄某1和谢某附近停下,那两名男子喊:“把身上的东西全拿出来,不许叫嚷”,接着,黄某1见其中一名男子从身上拔出一把约40厘米长的刀指着谢某,黄某1和谢某便把手机和身上的现金全拿给他们。那两名男子劫后驾驶摩托车往桥西路方向逃走。这时,唐某驾驶摩托车到来,同时也有两名治安队员巡逻经过,黄某1即刻把被抢的情况告诉唐某和那两名治安队员。唐某和那两名治安队员即刻上前追,并将作案的其中一名男子抓获。黄某1被抢去一部苹果派手机和现金1500元,谢某被抢去一部诺基亚手机和现金2600元。⑸、证人唐某的证言: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我开摩托车载我老婆谢某和其朋友黄某1准备回家时因我要去朋友拿件东西,黄某1和谢某在大宫路河边等我。当我回来载她们时,见一青年男子手持长约40、50厘米长的刀匆匆坐上其同伙的红色“本田”摩托车朝桥西河边逃跑。这时,我听黄某1和谢某喊“抢劫”,我就赶紧追去,当追至北堤路“桥西大排档”附近时,那“本田”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两歹徒跌倒,坐车的歹徒朝小巷逃跑,驾车的男子来不及逃跑被我抓住,尔后,群众和联防队员赶到,将歹徒带到派出所。谢某被抢走一部手机和一个钱包,黄某1被抢走什么我不知道。⑹、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左右,胡某、陈某在北堤路巡逻时,鹏兴学校至大宫路口的河边有两个女人在喊“抢劫”,并指着前面开着摩托车的两名男子。胡某、陈某见状驾车追赶,那两名男子逃至“桥西大排档”附近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倒地,坐车的男子持刀逃跑,驾车的男子逃跑不及被胡某、陈某等人抓获。陈某还看见被抓的男子腰中的刀掉在地上。⑺、证人卢某的证言::2010年5月21日凌晨1时多,我开一辆白色小车到桥西大排档吃宵夜时,被两名男子驾驶的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追尾,摩托车倒地后,其中一名男子逃跑,驾车的男子站起来后被追赶来的群众抓住,据说那两名男子刚才在大宫路河边抢劫二女青年。跑掉的男子手持一把刀,被抓的男子身上也被搜出一把刀。⑻、被告人黄宽彬的供述:2010年5月21日凌晨约0时许,我在顶洲村遇见黄某,黄某说请我到东海吸毒,我就知道是要我帮他抢劫。然后,我驾驶黄某的红色本田摩托车载黄某到东海镇,约凌晨1时多,我们到东海北堤路大宫路口的河边时,黄某叫“落车”,我便停车,黄某从摩托车上抽出一把刀,靠近在河边站着的两名女青年,黄某抢得那两名女青年的财物后就坐上我的摩托车。这时后面有群众驾驶摩托车追来,我就加大油门往桥西方向逃跑,当逃到桥西河边一间大排档的地方,与一辆正在掉头的小车撞上,黄某跳车逃跑,我被群众抓住。2、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黄宽彬与同案人郑某富(已判刑)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黄宽彬便驾乘一辆摩托车载郑某富一起闯至本市金厢镇竹桥村路口附近物色作案目标,见周某1驾驶银色“本治”牌电动摩托车途经此路段时,被告人黄宽彬驾车将周某1的车拦住,同案人郑某富对周某1威胁后,强行劫取周某1所驾驶的银白色上海“本治”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劫后逃离现场。赃车由被告人黄宽彬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宽彬、郑某富各分得人民币300元,余下赃款人民币200元购买毒品共同吸食。经陆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的上海“本治”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⑴、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接被害人周某1报称其于2012年9月29日16时45分许,在本市金厢镇陆金碣公路竹桥候车亭路段被两名男子抢劫电动摩托车后,遂决定立案侦查。⑵、陆丰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在本市金厢镇顶洲村四区四巷21号将抢劫嫌疑人黄宽彬抓获归案。⑶、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2年9月29日下午4时45分许,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位于金厢镇陆金碣公路竹桥路口附近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东侧为养殖虾池,西侧为树林,靠近案发地点东北方向距离50米处有一竹桥村候车亭;陆金碣公路东南、西北走向,东南通往金厢镇,西北通往东海镇方向。现场未发现遗留任何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4张。⑷、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2]1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抢的本治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2元。⑸、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2年10月13日,陆丰市公安局从黄某2查扣的电动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⑹、陆丰市公安局金厢边防派出所《证明》,证实:黄宽彬于2010年因涉嫌抢劫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查处,同年6月12日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⑺、被害人周某1的报案陈述:2012年9月29日中午11时45分许,放学后,我自己骑一辆电动车,周某3、周某2二人骑一辆车,我们一起回家时,因我停车调整后观镜便落后面。当我骑到陆金碣公路通竹桥村路口附近的地方,发现有两名男子坐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停靠在马路右侧,其中年龄较小的男子跳下车,抓住周某3和周某2的车实施抢劫,此时,我车慢慢靠近,这个男子看到我一个人开车,就说“抢她的”,然后跑过来抓住我的车叫我下车,我反抗时,坐在摩托车上的男子威胁我。我当时害怕就下车,我要求拿回书时,那男子说“回来再给你”。尔后,那男子骑上我的电动车与另一名男子一起往金厢镇的方向逃跑。经照片辨认:指认第一组3号照片(黄宽彬)的男子就是实施抢劫其电动车时开一辆红色摩托车逼近其车的人;指认第二组9号照片(郑某富)男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之一。⑻、证人周某2、周某3的证言:2012年9月29日中午放学后,周某3驾一辆白色电动车载周某2,周某1自己驾一辆白色电动车,当途经金碣公路竹桥路口路段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从后面超车,将周某1的电动车截停,坐车的男子跳下车,双手拽住周某1的电动车后尾架不让她走,并凶狠地说“下车”。周某1下车后,那名男子就驾驶抢来的车辆与之前开来的男装摩托车一前一后向金厢圩的方向逃去。周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6号照片(郑某富)就是抢劫时威胁周某1,并开走周某1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⑼、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2年9月29日中午,黄宽彬开着一辆银白色电动摩托车到我家很着急的说电动摩托车是他自己的,暂交给我保管,让我借给他几百块,我不肯。黄宽彬很生气跟我说“我就把车放在这里,你怕什么?”我怕他打我,我就给了他300元,他说不够,我又给了他500元,尔后,黄宽彬就拿着离开了。⑽、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2年9月29日11时许,我开车回家时,遇见黄宽彬和郑某富,黄宽彬说要去洲渚村治伤口让我把车借他用,很快还给我。我就把车借给他,尔后他们驾车朝洲渚村的方向开去,11时40分许,郑某富将我的车归还我,说黄宽彬还在洗伤口,尔后我就回家。⑾、同案人郑某富的供述:2012年9月29日10时许,我在金厢镇洲渚村市场玩时,黄宽彬叫我一起去抢劫,我说不去,黄宽彬劝了很久,尔后黄宽彬就走了。当天11时30分许,黄宽彬又叫我去抢劫,并拉我上车,尔后载我到金厢中学附近。我们看到两辆电动摩托车,一辆电动摩托车上坐着两个女孩,另一辆电动摩托车上坐着一名女孩,黄宽彬说抢后面开电动车,尔后,黄宽彬开车去撞那一个人开电动车的女学生,那女孩停车后,我们叫女学生下车。尔后,我抢过女学生的电动车开着和黄宽彬开自己的摩托车一起回金厢镇洲渚村市场。黄宽彬将电动车销赃,获款800元,黄宽彬给我300元。经照片辨认:指认12号照片(黄宽彬)就是抢劫一名女学生电动车时的同案人。⑿、被告人黄宽彬的供述:2012年9月29日10时许,我向朋友借了一辆太子摩托车准备去疗脚伤时遇见郑某富,郑某富提出去抢劫弄点钱购买毒品,我说我的脚有伤,只能开车,郑某富没有怎么说。尔后我们开车到陆金碣公路上物色“下手”对象。当天12时许,我们在江梅村路口附近时遇见两辆白色电动车,前面一部是坐2个人、后面一部坐1个人,驾车的都是年纪很小的女学生,我们觉得抢劫后面一部比较容易得手,我就开车拦住后面一辆电动车,将她截停在路边,郑某富跳下车并对那女孩说“下车”,还将开车的小女孩拽下车。抢劫得手后,郑某富开着抢来的电动摩托车和我开着原来的摩托车一起回草寮村。尔后,我将电动摩托车销赃给我二弟,获款800元,除了购买200元毒品一起吸食外,我们各分得300元。⒀、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黄宽彬的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4日。⒁、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周某1的出生时间为1996年8月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宽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宽彬为筹集毒资,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械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没有与同案人黄某抢劫黄某1、谢某的财物,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同案人黄某称请其到东海镇吸毒,被告人就知道黄某要其帮黄某抢劫,然后,被告人黄宽彬和同案人黄某窜到东海镇北堤路大宫路口抢劫二名女青年的财物后被群众追赶抓获;被害人黄某1、谢某指认被告人黄宽彬系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人;证人唐某、胡某、陈某均证实被告人黄宽彬系对被害人黄某1、谢某实施抢劫的人,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宽彬参与对被害人黄某1、谢某实施抢劫,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宽彬犯抢劫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抢劫二次;2、数额较大;3、抢劫未成年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宽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