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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蒋侦敏与胡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侦敏,胡冲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8号原告:蒋侦敏,农民。被告:胡冲锋,成年,慈溪市胜山镇慈胜轴承厂业主。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蒋侦敏诉被告胡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蒋侦敏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