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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雪源诉因与被上诉人陈绪平、陈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雪源,陈绪平,陈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雪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绪平,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田雪源诉因与被上诉人陈绪平、陈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邹玉萍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