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春飞与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飞,张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飞,男,195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大保当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春飞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40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平于2013年11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春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