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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春飞与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飞,张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飞,男,195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大保当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春飞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40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平于2013年11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春飞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