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安县崇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安县崇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国强,张崇亮,赵大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313-1号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安县城丰利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怀,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文安县崇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苏桥镇善来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崇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国强。被告张崇亮。被告赵大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安县崇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国强、张崇亮、赵大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58元,由原告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博亮审 判 员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