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舒慧、张意可与张红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舒慧,张意可,张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舒慧,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意可,学生。系李舒慧之女。被执行人张红广,农民。张兆山,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广、张兆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兆山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