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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友娣与刘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娣,刘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16-1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友娣,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反诉原告)刘新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周志益,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徐友娣与被告刘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月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严月华审 判 员  姚雅娟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