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光虎,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想缓和矛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临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