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雅丽与被告孙长成、董秋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雅丽,孙长城,董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田雅丽,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工人医院护士,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滦荆各庄矿13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509154220。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城,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西新苑朝新楼314楼3门601室。被告董秋华,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雅丽与被告孙长成、董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雅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