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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殷增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增进,青岛宏海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殷增进。被执行人青岛宏海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大厦E座。法定代表人殷鹏坤,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增进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7688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105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