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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谈述叶,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韦铭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富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铭昶模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8811元,执行费30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0月30日全部案款由办案人员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