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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审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玉松,区长。委托代理人姜雷、梁秀文,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君、山序文,山东柏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4月28日针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姜雷、梁秀文,被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文君、山序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路8号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有位于山东路8号5-6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2513.88㎡。因被申请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山东路8号5-6层房屋作出《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已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3年9月27日内已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针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为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针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山东路8号5-6层房屋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