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2013)年溆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吴小葵与被告李玉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47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谌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