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项长根与何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长根,何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项长根,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晓娟,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晓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晓娟在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每月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