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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包某某.本院在执行安某某与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包某某履行11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