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包某某.本院在执行安某某与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包某某履行11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