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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忠寿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忠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200号罪犯周忠寿,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作出(2011)楚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忠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周忠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子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O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O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O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O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O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忠寿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