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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力拓模具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捷科模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力拓模具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捷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青岛力拓模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被告青岛捷科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9日、1月24日、1月25日、1月28日、3月2日、3月14日、3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8100元、违约金86052元,原告多次追讨欠款,被告总是躲避不偿还债务,并转移设备财产,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被告恶意躲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8100元、违约金86052元,共计人民币14415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力拓模具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