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文福、罗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文福;罗文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云陵镇侨兴路29号,机构代码:48995011-5。法定代表人曾瑞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罗文福,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罗文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文福、罗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其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