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秦秀录与曲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录,曲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秦秀录,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志,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888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5462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