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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民一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新疆焉耆县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清光、吉力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焉耆县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焉耆县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焉耆县包尔海乡。委托代理人:马刚勇,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清光,男,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力力·麻木提,男,维吾尔族。上诉人新疆焉耆县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焉耆县人民法院(2013)焉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焉耆县三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刚勇、被上诉人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原系焉耆县农业机械公司员工,后焉耆县三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焉耆县农业机械公司收购,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1O日作出了焉政复(2000)043号文件,即《关于焉耆三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对原焉耆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职工6人,由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接收、安置,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2010年11月30日社保厅和财政厅下发了新人社发(2010)143号文件,2011年8月4日社保厅和财政厅又联合下发了新人社发(2011)第99号文件,99号文件系143号文件的补充,即《关于进一步明确冬季采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尊,现对执行新人社发(2010)14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1.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Ol0)l6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补贴同时执行;2.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用,按原办法继续发放。现被告的工资中有社保部门发放的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补贴,被告认为除去社保部门向其发放的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补贴,原告三宇公司还应当按照焉耆回族自治县在岗职工每人每年800元的采暖补贴为标准向其发放采暖补贴,后被告去焉耆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了焉劳人仲字(20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新疆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吉力力·麻木提2010年至20l2年冬季采暖费2400元;二、新疆焉耆三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韩清光2010年至2012年冬季采暖费2400元。三宇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两被告201O年至2012年期间冬季采暖补贴共计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认为:,2000年原告收购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焉政复(2000)043号关于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第二条写明: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职工6人,由三宇公司整体接收、安置,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该文件真实有效,原告应当让被告在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现被告的工资中包含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的120元冬季采暖补贴。社保厅、财政厅于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8月4日分别下发了新人社发(20l0)143号通知和新人社发(2011)99号通知,99号通知为143号通知的补充,新人社发(2011)99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补贴同时执行。”该文件已将享受上述冬季采暖补贴的人员确定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因原告在购买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时,原公司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职工6人,由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接收、安置,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故被告实际应当享受原告公司退休职工的各种待遇,故被告应当享受新人社发(2011)99号通知所确定的由企业发放的冬季采暖费。原告诉称,其公司通过焉耆县人民政府收购了焉耆县农机公司,因两被告系焉耆县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不属于安置范畴,故双方未能形成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冬季采暖费补贴属于单位福利,原告有权自主决定发放,且被告的退休工资中已包含冬季采暖补贴,被告不能享受双份采暖补贴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辩称,原告收购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并将该公司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职工6人,由三宇公司整体接收、安置,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我们系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应当得到原告的安置,且社保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人社发(2011)99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0l0]16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同时执行,所以120元的采暖补贴和企业再给我们发采暖补贴是不矛盾的,原告应当按照焉耆县在岗职工每人每年800元采暖补贴为标准向其支付2010年至2012年冬季采暖补贴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原告新疆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韩清光支付2010年至2012年冬季采暖费2400元;向被告吉力力.麻木提支付2010年至2012年冬季采暖费2400元。上诉人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存在支付冬季采暖费且该费用系企业福利性质的,属企业自主调配,故不应支付。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系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退休职工,2000年焉耆县农业机械服务公司上诉人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并将该公司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职工6人,由三宇公司整体接收、安置,统筹保险及医疗等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故应认定上诉人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依据社保厅、财政厅(20l0)143号通知和新人社发(2011)99号通知及新政办发[20l0]167号文件判令上诉人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韩清光、吉力力.麻木提冬季采暖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焉耆三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文敏审判员  杨奇志审判员  排祖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玉孜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