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容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强。被执行人容永光,男,香港居民,1951年12月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福中法涉外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偿还所欠款项81421元。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