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忠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741号罪犯张忠,男,1961年7月16日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绵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2年1月2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2007年7月3日分别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339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2010年12月30日、2012年5月29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24号、(2011)成刑执字第580号、(2012)成刑执字第3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3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小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