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赵洪勇,厂长。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周立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昭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