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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赵洪勇,厂长。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门玉华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周立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昭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