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文怡、黄帆与被执行人方国强、刘幸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怡,黄帆,方国强,刘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00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怡。申请执行人:黄帆。被执行人:方国强。被执行人:刘幸强。第三人赵文怡、黄帆与原告方国强与被告刘幸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怡、黄帆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原告方国强、被告刘幸强协助第三人赵文怡、黄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武汉市汉阳区永丰小区9栋3-6-2号房屋过户给第三人赵文怡、黄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8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