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卢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卢成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峰。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戴建。被告卢成彪。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