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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允凯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允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允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4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西航家属院西苑小区,翻墙进入该小区后,见801楼2单元401室阳台窗户打开,被告人允某某便从阳台窗户翻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黑色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粉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50元,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允某某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允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