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申业春,苟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业春,苟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16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04室。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告申业春,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苟和云,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申业春、苟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为124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