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军军与高外外、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军,高外外,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乔军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外外,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乔军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外外、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外外偿还申请人乔军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张军军琴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