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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纪年与肥东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年,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李纪年,女,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陆晓邨,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家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化平,该局离退休工作科科长。李纪年诉肥东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原安徽省肥东县路口乡中心学校教师,教师资格证编号为963420721024290.老身份证时间不是我本人填写的,我实际出生时间为1952年9月8日(见原告身份证号码)。我于2007年元月17日被肥东县教体局以教人字(2007)57号通知退休,时间自2007年元月1日执行,执行退休工资1487元/月,经过几年调资,现在打入我工资卡内工资2627.5元/月。而根据国发[78]104号,国办发[93]85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教人字[95]85号文件,我完全符合2006年6月30日后退休的新工资制度,应给我增加621.5元/月工资并自2006年6月30日起补齐,我多次要求但被告不给办,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给我每月增资621.5元,并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纪年是公办教师,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其未经人事仲裁程序,直接诉至法院违背法律规定。另人事争议中,人民法院只处理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聘用合同中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三种情况,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纪年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人民陪审员  罗良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中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