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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与羊依平、谭孝琼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羊依平,谭孝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高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明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起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羊依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孝琼。再审申请人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因与被申请人羊依平、谭孝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申请再审称:1、本案隔墙倒塌的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羊衣平雇用的工人野蛮搬运造成的,是人为的,原判决书一字不提。2、隔墙修建于2005年,原判决认定2008年修建错误。隔墙不属于建筑,不需审批验收,审批同意与人为造成垮塌无任何关系。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羊衣平于2009年签订的书面租房协议约定因使用、装修、维护修缮不当,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故原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判决一致。本院认为:张高泉、雷明章等修建的房屋内隔墙发生垮塌致伤行人谭孝琼,因雷明章一方为出租房屋的需要在房屋内修建一道隔墙并封闭原有出口,此属对房屋的改建,其改建行为未经依法审批,该隔墙的工程质量也未经验收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故雷明章一方对墙体的垮塌存在过错,依法应对谭孝琼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高泉、雷明章、雷起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