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彩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彩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中。被告:潘彩绒。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彩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丹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爱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