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7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辛翠翠、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骑行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沿慈溪市慈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慈甬路1001号处时,与行人朱某甲、朱某乙发生刮撞,造成朱某甲、朱某乙倒地受伤,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被害人朱某乙外伤致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各自承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害人朱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朱某甲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通过其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甲家属的谅解。另,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朱某乙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朱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火化证明书、自行协商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审理过程中已赔偿相关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效 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