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刘先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刘先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迎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先军。委托代理人:邹宏文,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先军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霍邱县胜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