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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与刘广来、黄运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刘广来,黄运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黄杨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来。被告黄运娇。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诉被告刘广来、黄运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来、黄运娇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日,被告刘广来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和我社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广来向我社贷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1日,借款期间月利率为6.3‰。偿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我社即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签订《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为证。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5月8日欠我社借款本金9500元、利息177元。被告黄运娇是被告刘广来的配偶,于2010年6月1日向我社出具《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自愿为被告刘广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刘广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177元,被告黄运娇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广来、黄运娇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刘广来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和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签订《信用借��合同》【(1601)博农信信借字(2010)第10074号】,合同约定被告刘广来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1日,借款期间月利率为6.3‰。偿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还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又未获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签名给原告收执。被告黄运娇是被告刘广来的配偶,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自愿为被告刘广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3年5月8日,被告只偿还了500元本金和2013年3月21日前的利息。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广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177元,被告黄运娇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500元本金和2013年3月21日前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黄运娇对该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有黄运娇的《配偶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广来、黄运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广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177元(暂计至2013年5月8日,从2013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9.45‰的月利率计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韦鸿翰人民陪审员  蓝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