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68号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程某某,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依据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户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标的为1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该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珍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