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槐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德春与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执指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该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