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秀云与周峰、王玫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郭秀云。被告:周峰。被告:王玫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云诉被告周峰、王玫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秀云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