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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秀云与周峰、王玫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郭秀云。被告:周峰。被告:王玫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云诉被告周峰、王玫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秀云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