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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良。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被告马宝相。被告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媛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宝相、杭州伟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上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可     乐人民陪审员 冯     农     星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     建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