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河北省广宗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某甲,女,汉族,25岁,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某乙,男,汉族,54岁,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系被告李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