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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河北省广宗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某甲,女,汉族,25岁,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某乙,男,汉族,54岁,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系被告李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