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苌文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文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苌文亮,男,汉族,1991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文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文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苌文亮系本市未央区凤城二路袁记肉夹馍店的员工。2013年5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苌文亮携带螺丝刀窜入该店内,撬开放有营业款的更衣柜,盗窃现金8.2万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013年6月5日被告人苌文亮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账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苌文亮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苌文亮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苌文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苌文亮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苌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二、被告人苌文亮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