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魏强与邱丽莉、尹季瑜等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季瑜,魏强,邱丽莉,尹艳,王和凤,董平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0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季瑜,男,汉族,1949年2月生。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强,男,汉族,1976年8月生。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丽莉,女,汉族、1965年5月生。委托代理人吕健,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娟,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尹艳,女,汉族,1977年9月生。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和凤,女,汉族,1952年6月生。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董平国,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上诉人魏强、尹季瑜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强、尹季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继强,被上诉人邱丽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原审被告尹艳、王和凤的委托代理人吴志远,原审第三人董平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