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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8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文、、潍坊天扬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文,潍坊天扬药业有限公司,临朐鑫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朐县天马化纤有限公司,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马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4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文。被执行人:潍坊天扬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鑫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县天马化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永安。被执行人:马晓静。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文、潍坊天扬业有限公司、临朐鑫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朐县天马化纤有限公司、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马晓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