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赵贵志、张新魁等与庞秀江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贵志;张新魁;孙文菊;庞秀江;王成希;赵永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赵贵志,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张新魁,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赵贵志的父亲。 原告孙文菊,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赵贵志的母亲。 被告庞秀江,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王成希,男,5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赵永亮,男,41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志、张新魁、孙文菊与被告庞秀江、王成希、赵永亮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上网公开。 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赵贵志、张新魁、孙文菊负担。 审 判 长 梁洪田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